愛心捐款抵稅說明
為了鼓勵人們熱心公益事業,對於以財務捐贈慈善公益事業的納稅人
依照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,納稅人在申報所得稅時,如採用列舉扣
而有關居贈列舉扣除的規定,財政部長台北市國稅局指出,列舉扣除
納稅人在申報時,必須要檢附捐贈收據的正本供稽徵機關核認。同時
每一個納稅人都有依其年度內綜合所得總額,按照累進稅率繳納綜合
換一種方式講,為了鼓勵人們從事公益事業,稅法規定,只要人們捐
所以說,所得愈高、稅款繳得多的個人,則其因為捐贈善行而獲得「
免稅額: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、配偶及合於左列規定扶養親
扣除額:納稅義務人就左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,並
(一)標準扣除額:…………………(節略)。
(二)列舉扣除額:1.捐贈:對於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構或
超過綜合所的總額20%為限。
但有國防、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,不售金額之限制。
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
列舉扣除額---捐贈:對於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構或團體之
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:
本法稱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關或團體、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
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:
營利事業之捐贈,得依左列規定,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:
一、(略)
二、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、團體(依法成立之教育、
資料來源:http://www.lco.org.tw/detax
圖:實踐禪心協會學童親手繪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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