星期三, 5月 27, 2015

愛心捐款抵稅說明

捐款可抵稅捐款可抵稅

愛心捐款抵稅說明

為了鼓勵人們熱心公益事業,對於以財務捐贈慈善公益事業的納稅人,稅法上也特別訂有優惠的措施,
依照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,納稅人在申報所得稅時,如採用列舉扣除的方式,即可將年度內對於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,自其綜合的總額中予以扣除。

而有關居贈列舉扣除的規定,財政部長台北市國稅局指出,列舉扣除額中,對於教育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,可以扣除的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二0%,但是有關國防、勞軍和政府的捐贈,則不受金額的限制。

納稅人在申報時,必須要檢附捐贈收據的正本供稽徵機關核認。同時,捐贈對象的「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關或團體」,只有符合民法總則規定的公益社團及財團的組織,或是依照其他關係法令,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才可以適用。

每一個納稅人都有依其年度內綜合所得總額,按照累進稅率繳納綜合所得稅的義務。上述有關捐贈列舉扣除的規定,等於是政府對納稅人的一種輔助。捐贈愈多、個人適用稅率愈高的人,其獲得的「補助」也愈大。

換一種方式講,為了鼓勵人們從事公益事業,稅法規定,只要人們捐贈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構或團體在其所得總額二0%的範圍內者,每捐贈一百元,政府亦將按其個人適用稅率,分別輔助其六元至四十元不等的金額。雖然政府是以免徵稅款的方式,來鼓勵納稅人從事公益慈善捐贈活動,但實際上,等於納稅人捐贈多少,政府也會相對的「出資」共襄盛舉。

所以說,所得愈高、稅款繳得多的個人,則其因為捐贈善行而獲得「減稅」的收益也最大。因此,如何善加利用捐贈的列舉扣除規定,以達到節稅的目的,納稅人應該要注意。

免稅額: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、配偶及合於左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額………

扣除額:納稅義務人就左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,並減除特別扣除額:

(一)標準扣除額:…………………(節略)。
(二)列舉扣除額:1.捐贈:對於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
超過綜合所的總額20%為限。
但有國防、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,不售金額之限制。



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
列舉扣除額---捐贈:對於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二十為限。

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:
本法稱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關或團體、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,或依其他關係法令,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。

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:
營利事業之捐贈,得依左列規定,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:
一、(略)
二、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、團體(依法成立之教育、文化、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)之捐贈,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

資料來源:http://www.lco.org.tw/detax
圖:實踐禪心協會學童親手繪製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